醫學營養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名稱本學會定名為「私立義守大學醫學營養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宗旨與目的
凡義守大學醫學營養學系學生均為本學會之當然會員。
第四條 會址
本學會會址設於高雄縣燕巢鄉角宿村義大路8號 義守大學
第二條 宗旨與目的
- 第一款 聯繫本系師生之情感。
- 第二款 培養本系同學團隊互助的精神。
- 第三款 舉辦並參與本系相關之各類活動。
- 第四款 增進本系與全校學術之互動與發展。
- 第五款 促進與其他大專院校相關系學會之交流。
凡義守大學醫學營養學系學生均為本學會之當然會員。
第四條 會址
本學會會址設於高雄縣燕巢鄉角宿村義大路8號 義守大學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之權力與義務
第七條 會員未繳會費者,公佈並停止參與本學會舉辦ㄧ切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 如本學會會員未善盡會員應盡之義務,經公告兩次過後未能履行者,由本學會召開幹部會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如本學會會員有破壞本學會會譽及運作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公告並取消其會員之資格。
- 第一款 權利
- 第一項 選舉、被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之權益。
第二項 應會長之選聘擔任本學會幹部之權利。
第三項 得享有本學會提供之各項福利、服務及活動之參與權。
第四項 可參與會員大會,並享有平等之發言與決案之權利。
第五項 其他應享之權利。 - 第二款 義務
- 第一項 遵守本學會組織章程與決議案之義務。
第二項 凡本學會會員均應依規定期限之內,繳納本學會全額會費。
第三項 維護本學會榮譽之義務。
第四項 擔任本學會委任之職務。
第五項 協助並配合本學會各項事務之推動。
第六項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未繳會費者,公佈並停止參與本學會舉辦ㄧ切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 如本學會會員未善盡會員應盡之義務,經公告兩次過後未能履行者,由本學會召開幹部會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如本學會會員有破壞本學會會譽及運作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公告並取消其會員之資格。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本學會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達本學會總人數三分之ㄧ(含),以上,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 上,通過後,始能召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設主席ㄧ名,負責籌備及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由本學會成員互選ㄧ人產生。
第十四條 本學會員大會分兩種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本學會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達本學會總人數三分之ㄧ(含),以上,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 上,通過後,始能召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設主席ㄧ名,負責籌備及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由本學會成員互選ㄧ人產生。
第十四條 本學會員大會分兩種
- 第一款 定期大會:每學期召開兩次,於期初、期末。
- 第二款 臨時大會:為不定期召開大會。
- 第一項 依半數(含)以上之班級會議之決議,對本學會提出糾正案時。
第二項 會員總額三分之ㄧ(含)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時。
第三項 如遇緊急狀況,由系學會幹部投票半數以上通過,並請示本學會負責人同意後,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項 罷免會長或副會長及其他幹部時,則由監督委員會主持並召開。
- 第一款 聽取主席公佈系學會之相關事宜。
- 第二款 罷免本學會會長、副會長及其幹部。
- 第三款 修改與增訂本學會組織章程。
- 第四款 複決本學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 第五款 重大議案之決議。
- 第六款 解散本學會。
- 第一項 需經由本學會會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提議。
第二項 出席大會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之四分之三。
第三項 須出席大會人數的五分之四同意力得解散本學會。 - 第七款 大會之決議
- 第一項 普通決議:為經費審核、活動提案、章程修改,應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二以上出席,參加表決會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通過。
第二項 特別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參加表決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第八款 普通決議因情節重大,經出席會員二分之ㄧ以上通過,可更名為特別決議。
第四章 本學會幹部會議
第十六條 架構
第二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由本學會當屆會長及幹部群共同組成。
第二十五條 選舉
第二十八條 代理
會長於任期內因被罷免或退學、休學、開除學籍等事由發生時,所遺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於任期因故均缺位時,由本學會幹部推選ㄧ人,經本學會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德站代會長之職,且可競選下任會長。
會長、副會長之資格如下
- 第一款 本學會會長為當然主席及其內閣成員為期學會之幹部。
- 第二款 本學會會長可視會議性質及活動情況,指定會議主席予活動總召集人或副會長、執秘。
- 第一款 行政工作之內容討論及決策。
- 第二款 活動流程之設計及工作分配討論。
- 第三款 他系活動提案決議。
- 第四款 各組工作會報及各組工作討論。
- 第五款 草擬組織章程之修改。
- 第六款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 第一款 得由會長召開或任命活動總召視情況召開。
- 第二款 得經由三分之二以上本學會幹部提案,提請會長同意召開。
- 第三款 例行會議可視情況每週或雙週舉行乙次。
- 第四款 學校公告之考試洲及前ㄧ週一律不舉行會議,除須進行特別決議並經會長、副會長以及執行祕書商討核准後,使得召開。
- 第五款 會議前會議主席須發送會議通知單給本學會幹部(可以網路信件通知或於BBS系版公告), 於二日前告知開會目的及討論內容及起迄時間。
- 第六款 會議場地佈置及前置聯絡游會議主席負責。
- 第一款 請依會議通知單指定日期、時間、地點準時赴會。
- 第二款 會中得依會議程序談論,不得離題。
- 第三款 會中若欲討論之議題未於未定之內容,請事先告知會議主席,作討論順序之調整公告。
- 第四款 會議中若欲依通知單繳回資料,請於會前十分鐘提前到,依通知繳交予指定之幹部。
- 第五款 會議中手機請轉為振動,以免影響會議進行。
- 第六款 若遇特殊情事,不克前來開會,務必請事先告知主席,若需事前繳交資料則可代為委託其他幹部繳交並主動於會後了解會議中決議。
- 第一款 普通決議為,經費審查、活動提案、章程修改。
- 第二款 普通決議案,應有本學會幹部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參加表決,幹部應有五分之三以上通過。
- 第三款 特別決議案為普通決議外之提案,應有全體幹部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參加表決,本學會幹部五分之四以上通過。
- 第四款 普通決議案因情節重大,經出席幹部二分之ㄧ以上通過,可更名為特別決議。第五章 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本學會之領導者、負責人,對外代表本學會(各社團負責人會議、學務長會議),對內負責推動各項活動事宜,並指派活動總召推行本學會工作;副會長為本學會之輔助者、負責人,對外代表本學會(各社團負責人會議、學務長會議),對內負責整理會務,並監督協調各股。會長、副會長須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以ㄧ年為限,且不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登記及競選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以ㄧ年為限,且不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登記及競選
- 第一款 在會長、副會長選舉公告期間,會員得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抽定選舉號次後,在規定期間內展開競選活動。
- 第二款 本系二年級各班至少推派ㄧ組以上之候選人登記參選。
- 第三款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登記方式採自由搭檔。
- 第四款 詳細參選辦法依照當屆改選選舉委員會所修訂之選務法進行,但與本學會組織章程牴觸時,則依本學會組織章程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選舉
- 第一款 會長選舉採普通選舉制,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投票產生之。
- 第二款 為海報宣傳、傳單宣傳、口頭宣傳以及BBS宣傳,若有暴力、恐嚇之行為,得取消競選資格並以校規處分。
- 第一款 候選人兩組(含),以上,則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之二分之ㄧ以上,且得票數需超過總投票數之三分之ㄧ,其產生結果始為有效,若未達標準則由選務委員會投票表決之。若得票 數相同,則由本學會本屆會長及幹部群投票表決之。
- 第二款 若僅一組參選,則須得到全體全體會員百分之四十之同意票,方能當選。若得票率不足或無 人參選,得改由本學會指導老師遴選二年級優秀同學擔任。
第二十八條 代理
會長於任期內因被罷免或退學、休學、開除學籍等事由發生時,所遺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於任期因故均缺位時,由本學會幹部推選ㄧ人,經本學會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德站代會長之職,且可競選下任會長。
- 第一款 會長於任期內因被罷免或退學、休學、開除學籍等事由發生時,所遺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 第二款 會長、副會長於任期因故均缺位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但代理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此期間由本學會幹部推選ㄧ人,經本學會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得暫代會長之職,且可競選下任 會長,而副會長一職從缺不補選。
- 第三款 代理之會長,不得任意重新組成內閣,得經選務委員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第一款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必須於幹部交接前將新任幹部名單確定。
- 第二款 新任會長、副會長必須於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交接上任之書面資料,並由學會指導老師見證,任期一年。
- 第三款 新舊任會長,於改選公佈後三週內進行交接儀式,交接時新任會長應公布內閣幹部名單。
- 第四款 交接儀式由監委會會議主持,移交時若印信(凡印信、財產、檔案資料、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財務報表、財產目錄等),均應編具移交清冊,及清冊為首要缺漏之物,新任會長得拒絕移交。
- 第五款 舊任會長於交接時公佈財產清冊及統整該任期內各活動書面及電子檔資料。
- 第一款 任免系幹部。
- 第二款 公佈本學會幹部之決議案。
- 第三款 臨時發佈命令時,須經本學會股長(含)以下之全部幹部連署,但不可與本學會之組織章相牴觸。
- 第四款 得召叫班級幹部開臨時會議。
- 第五款 規畫當學年之活動,處理本學會平常之行政事務。
- 第六款 會長活動規劃協同活動股規劃年度活動之排定及公佈。
- 第七款 副會長年度預算協同財務股嚴擬年度活動預算之分配及活動預算及審核。
- 第八款 會長為本學會系費基金專戶之開戶代理人。
- 第九款 得召及本學會幹部制定下屆會長選舉、罷免法,經本學會監察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公佈之。
- 第十款 其他依會員大會之決議,得行使之權利。
會長、副會長之資格如下
- 第一款 本學會會員
- 第二款 每學期之操行成績超過八十分。
- 第三款 曾擔任班級幹部或系上幹部。
- 第四款 須為本校義守大學日間大學部醫學營養學係二年級之學生(擁有本校正式學籍者)。第六章 組織
第三十二條 個幹部任期為ㄧ學年,連選得連任ㄧ次。班代不得任命學會之幹部(選舉委員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各部工作執掌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監督委員會及各幹部均為義務職。
第三十三條 各部工作執掌
- 第一款 會長負責活動部、副會長負責行政部。
- 第二款 活動部有活動組、公關組、器材組、體育組 , 以上各組設兩名幹部。
- 第三款 行政部有文書組、美宣組、攝影組、資訊組、總務組,以上各組設兩名幹部。
- 第四款 設執行秘書一名,其職權如下:
- 第一項 負責監督各股作業流程執行之進度、編排會長之行事曆。
第二項 與各班工作聯繫單內容之彙總及發放手續。
第三項 本學會幹部會議之聯絡人及緊急聯絡人,負責開會通知的內容彙總及通知單的發放。
第四項 協調各股執行各項工作計畫。
- 第一款 本學會設顧問若干名,由會長從歷任系會幹部遴聘之,以備會務推展諮詢
- 第二款 本學會各股股長得由會長聘請,屬內閣制。
- 第三款 各組設置正、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以共同推行會務。
- 第四款 活動部
- 第一項 活動組
- (1)迎新露營活動主策劃。
(2)康樂及聯誼性之活動設計。
(3)辦理例行活動:每學期初之新生說明會(大學新生暑期說明會)、迎新活動。
(4)負責本學會ㄧ切活動的策劃與流程之執行。
(5)輔佐系上各項活動。- (1)對內與各系聯絡活動合作洽談代表。
(2)對系內與各班級代表及各家族家長之當然聯絡人。
(3)尋找及洽談活動贊助經費來源。
(4)系服、系外套、獎狀、獎盃、勳章、旗幟廠商聯絡。
(5)各活動保險之授理負責。- (1)各活動前及活動中所需之器材募集及搬運、清點、整理。
(2)本學會非金錢用財產之管理及維護修繕。
(3)本學會器材購買申請之及採購。
(4)活動後ㄧ星期內,期末考前半個月器材清點及編點成冊,若遇系會改選交接則須於改選交接前半個月完成清點編冊工作。
(5)活動中器材組借請款及事後款項歸還及租借器材維護及歸還(洽學治會社團部)。
(6)修訂本學會之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1)校運會及體育室活動時,本系之負責人。
- A、校運會
B、及其他相關活動- A、新生盃
B、系際盃
C、醫學院盃
(4)全國大專院校球賽比賽活動總規劃之本系聯繫人。
(5)各系隊之成立受理及管理、編製球員名單及球員參賽資料之收集。
(6)購買體育比賽活動飲料、各項體育用品(需告 知器材股,並提報出納組審核)。
(7)自行修訂各式球類借出歸還使用辦法。
(8)清點編列各系隊球類數量清單。
(9)副部負責校外事宜、體育器材管理。- 第五項 文書組
- (1)會議紀錄編寫及公告。
(2)通訊錄。
(3)中文書資料(報名表、活動簡介、傳單文宣製作、收據、評分表格)及其他表格之製作。
(4)活動前後書面及電子檔案匯總整理。(活動企劃書、活動申請書、活動用 表格、收據、問卷、開會紀錄、開會用活動流程、開會用工作分配資料、保險資料)。
(5)社團評鑑及其他評鑑書本資料匯總。
(6)支援資電股公告資料之匯總整理。- (1)各活動道具之製作(名牌、遊戲用道具...)。
(2)須於各活動日前一個星期前完成,海報之繪製及傳單設計,經課指組蓋章及張貼完成。
(3)大型活動海報列印設計及列印手續(至學治會申請)。
(4)美宣用器材之購買及管理,每學期期末考前半個月清點並繳回,若遇系會改選交接則需於交接前半個月清點繳回。
(5)活動場地之設計規劃佈置。
(6)活動中邀請卡之設計。
(7)修訂本學會美宣之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1)活動底片及其他活動剪影、攝影器材之準備。
(2)活動中活動情形之拍攝記錄。
(3)活動後相片及影片之沖洗及錄製、整理及歸檔。
(4)攝影器材保管與維護。
(5)修訂活動剪影紀錄光碟之租借辦法。- (1)股政報告之公佈。
(2)各股活動網路之宣傳作業。
(3)BBS、留言板、信箱郵件之回覆。
(4)系網頁之維護。
財總股股長為出納組之組長,財務股副股長為會計組之組長- (1)出納組:
- A、活動請款受理及審核。
B、同意受理之款項支付。
C、系會幹部繳交費用及罰款之收受負責人。
D、核同會計組長核對帳目。- A、協同會長、副會長及出納組組長嚴擬活動預算之編制。
B、控制活動預算支出調配。
C、系費繳交之受理及未繳系費名單之匯總整理。
D、定期於每月五號完成收支報表之編制並經指導老師、會長簽名後交至課外活動組並 於系網頁公佈,且公開徵信。
E、活動經費之事後整理、學校課外活動組及學生自治會補助費用核銷及匯總報告。
F、協同出納核對帳目。
- 第一款 本學會設監聽委員會為最高監督機構
- 第二款 產生
- 第一項 監聽委員由各班班代表組成,另設主席一人,由監聽委員互選之,並擔任選舉委員會招集人。
第二項 監聽委員不得為系幹部。
第三項 監聽委員之選舉罷免由各班監督舉行。
第四項 監聽委員因故離職時,由所屬班自行補選。 - 第三款 職責
- 第一項 監聽委員會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定期提出審核報告。
- 第四款 權力
審核會長所提之- 第一項 學習活動計劃。
第二項 幹部罷免案。
第三項 提列決算供監督委員審核。 - 第五款 任期
監聽委員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 第六款 交接
- 第一項 監委會主委、副委必須於當學期結束前將新任幹部名單確定。
第二項 新任監委會之幹部必須於幹部交接後兩週內交接上任,並由本學會指導老師見證,任期一學期。 - 第七款 監聽委員會於每學期開學初,由監聽委員會主席召開,得要求本學會幹部出席報告其負責 之工作狀況及計畫。
- 第八款 會員反應予各年級監委之建議事項,由各年級派一監委負責調查後,經 由開會討論事實與 否,並在會後公佈調查結果。
- 第一項 若違反運作-則將懲處名單交予系學會會長,系會長交改進表給監委會。
第二項 若無違反運作-公佈調查結果並追查流言來源。
- 第二項 監聽委員會之職責為監督系學會運作是否失職。
- 第三項 監聽委員會有監督會長改選之職責。
- 第四項 監聽委員得向會長提供意見,並有義務向所屬班級宣布本學會推行活動及本學會委託之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監督委員會及各幹部均為義務職。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經費來源
若支出金額於一千元以內,由該項事務負責之股長蓋章後,經總務組組長審核同意後蓋章即可 申請。若超過一千元,總務組組長需告知會長。若金額超過一萬元,須經過監察委員四分之三以上 同意,方可成立。
本學會會員繳費費用為新台幣參仟五百元整,並於一年級入學註冊錢交完畢,其費用為大學四年的活動費用。
第四十三條 會員對本學會財務收支若有質疑,可向本學會提出書面查詢,本學會總務須於三日內答覆其疑問。
第四十四條 財務收支狀況於其期初、期中、期末各公告一次。
第四十五條 新任會長應於交接後二週內(學期結束之前)提交各項專案活 動預算給監委。由會長協同財務擬列,擬列後於當學期末公佈。
- 第一款 會員繳交之系費收入。
- 第二款 系費之孳息。
- 第三款 學治會之補助。
- 第四款 學校補助。
- 第五款 募款。
- 第六款 其他收入。
若支出金額於一千元以內,由該項事務負責之股長蓋章後,經總務組組長審核同意後蓋章即可 申請。若超過一千元,總務組組長需告知會長。若金額超過一萬元,須經過監察委員四分之三以上 同意,方可成立。
- 第一款 若單項支出金額於一千元以內,由該項事務負責之股長簽名或蓋章後,經出納組組長審核 同意後蓋章後即可申請。若超過一千元,出納組組長需告知會長。
- 第二款 單項支出新台幣五千元以上須填寫請款單據,經本學會幹部總人數五分之三出席、出席人數五分之四同意始得通過。再經會長、會計組組長、出納組組長審核簽名核准即可。
- 第三款 單項支出若金額超過一萬元,經本學會總人數五分之四出席、出席人數全數同意始得通過。再經會長、會計組組長、出納組組長審核簽名核准即可。
- 第四款 活動當日不接受請款,請款必須於活動前三日或活動後一週內申請,愈時則不接受申請,費用自行支付。遇特殊狀況,如:活動後,期中考、期末考等…則由本學會出納組另行公告申請時間。
- 第五款 若欲預支請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貳千元以上始得受理。
- 第六款 若欲活動租借器材,因個人因素而未如期歸還器材以致押金遭沒收,則租借器材歸還之負責人得自付遭沒收之押金,以示負責。
- 第七款 請款單上須註明金額外,則購買明細得附註(名稱、數量、單價),一張請款單請款內容只限一個活動,以免帳目不清,違者則將不受理審核該請款單。
- 第八款 若遇活動請款動因為參加費用、獎金、獎盃(狀)請由活動總召集人負責或由總召集人指派一人負責,參加費用之收據金額必需等於實收金額,若有差距,請自行支付。
- 第九款 接受請款單後,除特別規定外,在接受審核同意後四天內支付請款款項。
- 第十款 請款單據上請款金額須以國字大寫寫明:壹、貳、參、肆、伍、陸、柒、捌、染、拾。
- 第十一款 活動審核參考歷屆活動費用表,同性質活動不得超出其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若超過此限,得請總召提例之出說明報請說明於監委會。
- 第十二款 代表本學會參與對外各項之交通費由本學會總務核定補助金額。
- 第十三款 煩初差需補助者,須於行前一週內告知總務否則不予與受理。
本學會會員繳費費用為新台幣參仟五百元整,並於一年級入學註冊錢交完畢,其費用為大學四年的活動費用。
- 第一款 本學會會員繳費費用為新台幣參仟五百元整,並於一年 級入學註冊錢繳交完成,其費用為大學四年的活動費用。若非活動其他規定,則不再另加收費,便可免費參加本學會所辦理之活動。
- 第二款 若會員有特殊情況經本學會幹部通過可分期繳納,且應於一年內繳清。
- 第三款 若遇轉學生轉入本系,則繳費金額依照會員進入本系之年級,應於一年內補繳全額系費之部分金額:
- (1)大學一年級:補新台幣參仟五百元整。
(2)大學二年級:補新台幣貳仟五百元整。
(3)大學三年級:補新台幣壹仟五百元整。
(4)大學四年級:補新台幣零元整。 - 第四款 如有其他未提及之相關事宜,由出納會同會計、會長與副會長審核商討後,另行公告。
- 第一款 會員於就學期間因被退學、休學、開除學籍等事由發生時,可進行退費之手續。
- 第二款 退費之手續需由會員之本人或是委託家屬主動向本學會申請辦理之。
- 第三款 申請辦理退費之時間為第一款成立後,至下學期開學後第三個月內,逾期不受理,如遇郵寄信件則以郵戳日期為準。
- 第四款 出納組於受理退費申請手續後,須於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費之動作。
- 第五款 退費金額依照會員當時在本系之年級,退全額系費之部分金額:
- (1)大學一年級:退新台幣壹仟五百元整。
(2)大學二年級:補新台幣貳仟五百元整。
(3)大學三年級:退新台幣零整。
(4)大學四年級:退新台幣零整。 - 第六款 如有其他未提及之相關事宜,由出納會同會計、會長與副會長審核商討後,另行公告。
第四十三條 會員對本學會財務收支若有質疑,可向本學會提出書面查詢,本學會總務須於三日內答覆其疑問。
第四十四條 財務收支狀況於其期初、期中、期末各公告一次。
第四十五條 新任會長應於交接後二週內(學期結束之前)提交各項專案活 動預算給監委。由會長協同財務擬列,擬列後於當學期末公佈。
第八章 系代表對隊
第四十六條 目的
經隊長審核退出,書面提報本學會體育股退出原因,無不合理之情事事後始得退出。
第五十一條 權責
- 第一款 代表隊條列之實施,以短鍛鍊本學會員健全體格,培養及發揚運動家精神及充實會員生 活為宗旨。
- 第二款 由本學會員組成,經本學會審核成立之球類或體育活動代表隊(以下稱系隊),代表本學會爭取榮譽。
- 第一款 本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本學會系員申請成立系代表隊。
- 第二款 系隊申請人數須達該項球類比賽正式出賽人數,及三名候補球員,並提報一名球員擔任隊長,本學會體育股股長不得兼任系隊隊長。
- 第三款 該系隊成立須有適當之練習場所,每週需固定練習乙次以上且練習時數一週須達二個小時以上。
- 第四款 申請成立之系隊需經三個月觀察期,每次練習球員參與練習情形須達球隊成員八成以上,經由本學會體育股評估可使得公佈成立。
- 第五款 不得重複組成相同球類或體育活動之系隊。
- 第一款 由隊長提出書面說明,明列廢隊原因,並經全隊球員簽名同意,經本學會體育股長審核提報本學會。
- 第二款 經體育股提報本學會該系隊隊長須於會議中列席說明廢隊原因後,本學會視申請廢隊為特 別議案表決通過後公告則視為廢隊成立。
- 第三款 申請廢隊同繳交書面廢隊資料同時,並須將本學會所有之系隊財產繳回本學會。
- 第四款 提出申請廢隊經核准之球隊隊長及隊員,該學年不得提出與以廢相同或同性質之體育系隊申請。
- 第一款 為本學會之繳費會員,無重大疾病病史得參加。
- 第二款 視各系隊隊長其他加入要求之規範。
- 第三款 會員加入系隊後,應服從隊長之合理要求與指示,及配合系隊之練習與集會。如遇不可抗 拒之因素,應向隊長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第四款 隊長審核加入後,提報本學會體育股系隊球員資料。
- 第五款 系隊球員資料有:球員姓名、系級、生日、性別、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居住地址、緊急連絡人,以上資料為日後出賽填寫資料用。
- 第六款 一會員可參加兩支系隊,但若遇練習時間衝突,得則一決定。
- 第七款 系員欲參加系隊須填寫參加系隊申請表,並酌收各隊所需之費用。
經隊長審核退出,書面提報本學會體育股退出原因,無不合理之情事事後始得退出。
第五十一條 權責
- 第一款 代表本系賽校正式比賽,經主辦學校活動核准,或經本校認可之正式比賽。
- 第二款 會員加入系隊後,應服從隊長之合理要求與指示,及配合系隊之練習與集會。如遇不可抗 拒之因素,應向隊長依 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第三款 比賽時不得做出違背體育精神之行為,應遵從裁判之判定與隊長之指示。違者依各隊隊規自行懲戒,若遇重大情 事,得提報系會做懲處。
- 第四款 比賽時須穿著系隊隊服。穿著系隊隊服時,應注意自身言行舉止,以樹立本系之優良形象。
- 第五款 每學期結束前半個月,須由隊長繳回本學會所有之系隊財產,待學期後開始半個月內,由本學會發回個系隊。若隊長畢業,則可指派球隊其一尚未畢業隊員繳回系隊之財產,若遇整隊球員皆畢業,則應於期末考週前半的個月繳回。
- 第六款 若經查核系會有之系隊財產有短缺之情事,則應由系隊償還同等價值之相同物品,違者經體育股提報本學會提案懲處。
- 第七款 得遵守本學會之規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學會組織章程與學校規章或相關法令抵觸時,則依學校規章或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依私立義守大學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申請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四條 監聽委員會議內之表決,採舉手及記名表決方式。
第五十五條 本學會之任何投票無特別規定者,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五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依私立義守大學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申請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四條 監聽委員會議內之表決,採舉手及記名表決方式。
第五十五條 本學會之任何投票無特別規定者,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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